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現將《衢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衢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進一步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各類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全力打造四省邊際共同富裕示范區、四省邊際中心城市提供堅實安全保障。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浙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快速反應;屬地為主,全民參與。
1.4.1堅持人民至上,預防為主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理念,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強化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時刻防范重大風險,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4.2堅持平戰結合,常備不懈
突發事件發生突然、難以預測、危害重大,必須隨時準備應急,各類應急力量時刻做好應急響應準備,遇突發緊急狀態,立即轉入應急狀態,投入應急救援工作。
1.4.3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應急管理部門加強統籌協調,行業(領域)部門強化分類管理、源頭防控、協同應對,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切實履行突發事件防范與應急處置職責。積極發揮應急議事協調機構的協調聯動作用,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
1.4.4堅持依法規范,快速反應
建立健全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軍隊非戰爭軍事行動力量為突擊、以專業救援隊伍為骨干、以社會力量為輔助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1.4.5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
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政府全面負責組織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市場主體廣泛參與,形成政府、社會力量和市場機制協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1.5分級應對
1.5.1事件分類
1.5.1.1自然災害
主要包括氣象災害、水旱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1.5.1.2事故災難
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漁業船舶事故、公共設施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1.5.1.3公共衛生事件
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職業中毒、食品和藥品安全、化學毒物污染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5.1.4社會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領域突發事件、油氣供應中斷事件、經濟安全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1.5.2事件分級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各類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在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1.5.3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聯防聯動的原則。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由市政府負責應對。其中,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劃的,超出市政府應對能力的重大突發事件,必要時提請省政府或省級有關部門應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必要時報請省政府提請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對。一般突發事件由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負責應對。涉及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由市政府負責應對。
1.5.4響應分級
發生較大以上或其他需要市級響應的突發事件,市政府或市專項指揮機構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市級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原則上,啟動Ⅰ級響應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導協調;啟動Ⅱ級響應由市專項指揮機構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啟動Ⅲ級響應由牽頭部門主要領導指導協調;啟動Ⅳ級響應由牽頭部門指導協調。啟動Ⅰ級響應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啟動Ⅱ級響應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決定;啟動Ⅲ級、Ⅳ級響應由專項指揮機構或牽頭部門決定。
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響應級別可參照市級應急響應級別設置,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1.6預案體系
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按照制定主體劃分為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
1.6.1應急預案
市、縣政府(新城管委會)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本級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主要規定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和應急保障等。
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工作而預先制定的部門工作方案。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根據實際,組織編制重要基礎設施保護、重大活動保障和跨區域應急預案。(突發事件市專項應急預案構成見附件1)
鄉鎮(街道)應急預案。鄉鎮(街道)應急預案為應對本區域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綜合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報告、人員安置等內容。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是由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法人和基層自治組織制定,針對本單位和基層組織面臨的風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側重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內部工作,如明確應急響應負責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和自救互救等。
1.6.2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門(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南。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的工作手冊,確保預案各項職責落實到位。要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并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鶎咏M織和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單獨編制工作手冊,或將有關內容融入應急預案合并編制。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現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確現場處置的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隊伍編成、力量配置、行動路線、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臨時黨組織方案,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2 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政府是應對全市突發事件領導機構。在市長領導下,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2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根據應急預案或視情設立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市各類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市領導按照分工擔任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成員由突發事件牽頭部門和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牽頭部門見附件2)
加強與周邊地市交流合作、協調聯動,當周邊地市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請求支援,或國家突發事件指揮機構協調增援時,我市應急救援力量在市政府統一組織下實施應急支援。
2.3工作機構
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型以及各部門職責,分為應急主管部門、應急協管部門和應急保障部門。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恢復與重建等工作,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機制)綜合工作。(應對突發事件處置市級有關單位職責見附件3)
2.4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黨委、政府設立由本級黨委、政府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現場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善后處置、群眾生活、醫療衛生、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輿情監控、社會治安、調查評估、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涉外事務和專家支持等工作組。上一級現場指揮部成立后,下一級現場指揮部自動移交指揮權至上一級現場指揮部。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切實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現場指揮機構要成立臨時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2.5專家組
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各專項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單位應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專家庫。事發后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工作。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本級應急管理專家委員會,研究應急管理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
2.6地方機構
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在黨委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健全24小時值班制度,根據需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
3 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
3.1風險防控
3.1.1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
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各鄉鎮(街道)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清單、臺賬及信息共享和公開機制,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落實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根據突發事件風險監測數據,通過數據模型計算風險等級,形成風險等級圖,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主要參考。突發事件應對主要牽頭部門每年年底前要研判和預測分析突發事件發生趨勢,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
3.1.2建立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
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配備應急管理員,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建立重大風險隱患排查日志制和重大風險隱患報告制,嚴格實施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全面徹底消除重大風險隱患。要堅持與發展“楓橋經驗”,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問題,有關部門要研究落實治本措施,并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
3.1.3強化基礎設施安全防控
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以及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應當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辨識與評估,增強風險防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3.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企事業單位要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3.1.5加強社會治理
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堅持底線思維,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切實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提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3.2監測
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預測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牽頭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繪制風險圖。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和基礎信息數據庫,劃分監測區域,明確監測項目,加密監測網點,完善監測網絡,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結合基層治理四平臺,加強突發事件風險因素監測。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建立數據庫,建設突發事件風險防控和應急救援平臺,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3.3預警
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統籌預警信息發布,綜合運用各類傳播渠道,發揮基層網格作用,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收集到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征兆信息后,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要根據國家有關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提醒。
(2)發布預警信息。接到報警信息后,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分析評估結果,確定預警級別,經過審批后通過本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發布預警信息。
分析評估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周邊地市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客戶端、“安全碼”應用、短信、電子顯示屏、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及時將預警信息發送到戶到人。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向發布預警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3)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有關方面要結合區域風險圖組織綜合研判,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②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③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救援力量、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裝備、設備、工具,及時開放應急設施和避災安置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發揮人員轉移“安全碼”作用,確保受影響人員應轉盡轉,及時轉移重要財產;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⑤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措施。
(4)解除預警措施。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加強組織會商研判,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會商建議,按程序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及時發布。發布警報的當地政府或市級有關部門要立即發布解除預警的通知,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 應對響應
4.1信息報告
(1)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要創新基層管理體制機制,充分發揮風險防控平臺作用,落實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災情第一時間報告、先期處置等職責。
(2)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后,基層網格員和有關村(社區)、企業、監測網點等要及時向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信息,有關主管部門在收到報告信息后,要向同級相關部門通報。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信息。根據事態進展,及時做好事件處置續報工作。
(3)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龊褪撉闆r、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4)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初步核實信息后立即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其中屬于較大以上或較大影響的突發事件,要在30分鐘內口頭報告事件初步情況,1小時內書面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
(5)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6)各級應急牽頭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資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4.2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村委會、居委會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3)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傷害人員,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
(4)充分發揮社會應急聯動機制在先期處置中的作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應急聯動機制,快速響應、協同配合,有序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5)在境外發生涉及我市突發事件,市有關部門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機制,采取措施保護我市相關人員和機構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
4.3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縣級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要切實負起突發事件應對責任,按照市政府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
超出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新城管委會處置能力的,市政府根據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的請求或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可逐級提升至市級組織指揮機構。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報請省政府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
(2)現場指揮。市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時,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新城管委會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市級現場指揮機構,在市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F場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當市級以上工作組在現場時,現場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
(3)協同聯動。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調度指揮。社會應急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4.4應急響應
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對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會議、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4.1應急響應啟動
(1)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①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規定,市政府主要領導、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管委會主要領導立即赴現場指導、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②成立衢州市應對XXX突發事件總指揮部(指揮部名稱根據事件時間、類別確定),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任指揮長。根據實際情況,設副指揮長3—4名??傊笓]部一般下設現場處置、信息輿情、醫療救援、治安維護、軍方工作、應急保障、群眾生活保障、現場監測、涉外、事故調查、綜合協調等工作組,由有關市領導任組長;
③召開總指揮部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上級領導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聽取各方面情況匯報,研究傷員救治、災民安置、哀悼吊唁、應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動、關閉旅游景點、停工停業停課等重大決策;
④研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確定總指揮部新聞發言人,組織召開總指揮部新聞發布會;
⑤中央領導、國務院工作組、省政府工作組到現場后,指揮長負責匯報有關情況,并接受指導;
⑥根據有關法規宣布實施或結束緊急狀態;
⑦市委、市政府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①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規定,市專項指揮部負責人和有關成員赴現場指揮、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②成立市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部名稱根據事件時間、類別確定),由分管市領導任指揮長。根據實際情況,設副指揮長2—3名。指揮部一般下設現場處置、信息輿情、醫療救援、治安維護、應急保障、事故調查等工作組;
③召開指揮部工作會議,傳達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聽取各方面情況匯報,研究救援行動、傷員救治、人員疏散、應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動、關閉旅游景點等重大決策;
④研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⑤市委、市政府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3)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①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同志立即赴現場指導、組織、協調、支援應急處置工作;
②協調調度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裝備和應急物資等資源,會同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③指導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開展搶險救援、傷員救治、失聯人員搜救、疏散轉移等工作。必要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定,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4)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①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同志立即赴現場協調、支援應急處置工作;
②協調調度市專項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裝備和應急物資等資源,協助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4.2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應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必要時組織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求助等工作;
③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公共衛生調查處理、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④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⑤立即組織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須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⑥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⑦依法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⑧啟動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做好受災群眾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須品的保障;
⑨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⑩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新城管委會要立即組織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①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和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本地區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市政府或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4.4.3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步進行。對于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后果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l)信息發布機構。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后,市政府或負責應對處置的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在事件發生后的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后,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形式。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以及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官方信息平臺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信息發布由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按照市政府要求,由市委宣傳部統籌協調發布。
(4)正確引導輿論。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5)未經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4.4擴大應急
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省或其他地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由市政府或有關部門上報省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統一協調各方應急力量共同參與處置。
4.4.5應急響應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由負責決定和發布應急響應的市、縣兩級政府或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宣布解除應急狀態,轉入常態管理。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F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 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5.2恢復重建
按照中央統籌指導、地方為主體、災區群眾廣泛參與的原則,健全災后恢復重建機制,加大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強化地方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體系。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引導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1)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新城管委會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市政府報告。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要及時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通信、住建、水利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在自然災害發生后,力爭1—2天內完成環境清理恢復,3天內全面恢復供電、供水和通信,5天內主要道路全面恢復通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要及時修復損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做好受害人員的安置工作,幫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2)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縣級政府提出請求,市級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受災地區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并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
5.3調查評估
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新城管委會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制定改進措施,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調查與評估情況。對較大突發事件,市級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新城管委會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市政府作出報告。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6 應急保障
6.1力量保障
(1)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國家隊、主力軍。市、縣(市、區)黨委政府應當加強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為建設一支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作風過硬、本領高強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支持保障。
(2)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骨干力量。市、縣(市、區)應急管理、網信、發改、經信、公安、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住建、農業農村、文旅、衛健、新聞宣傳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在應急管理部門的統籌指導下,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優化專業應急隊伍結構和區域分布,提高救援裝備水平與核心救援能力。組織隊伍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完善應急救援人員保障。
(3)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突擊力量。完善軍地協調聯動機制,建立軍隊和武警部隊參與搶險救災的工作機制。完善軍地間災害預報預警、災情動態、救災需求、救援進展等信息通報制度。
(4)基層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勵鄉鎮(街道)和企事業單位整合各類應急資源,推進專兼結合、一隊多能的綜合性鄉鎮應急隊伍建設,發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員、水庫巡查員、氣象協理員、全科網格員等一員多職應急信息員隊伍。
(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輔助力量。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單位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指揮協調機制和補償補助機制等,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推進各類應急力量訓練條件統建共用、開放共享,構建協調運行機制,創新組織實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務平臺,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營造良好的激勵環境。
(7)建立健全應急隊伍跨區域的交流與合作機制。構建優勢互補、相互支持的“長三角”和“四省邊際地區”應急力量救援體系,建立各類應急救援隊伍、航空應急力量增援調度機制。
6.2資金保障
(1)市及各縣(市、區)、智造新城、智慧新城要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3)建立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補償機制。市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應的征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各地根據實際制定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實施辦法。
(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5)建立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加快推進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有關部門單位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保險。
6.3物資保障
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應當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并組織實施。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市應急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市商務局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和保障市場供應工作。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國家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6.4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健部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衛生資源,建立完善各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和建設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提高醫療衛生應急保障能力。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必要的醫藥物資,必要時協調組織紅十字會等社會力量。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強化受災地區所需藥品質量監管,必要時應組織動員社會、企業向受災地區提供救援所需醫藥物資。
6.5社會治安秩序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社會治安秩序維護,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措施。
6.6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航空、郵政管理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交通運輸保障的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航空、鐵路、公路、水運等應急運力協調機制,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強交通應急搶險能力建設,確保受災時交通運輸安全暢通。進一步規范社會運力征用程序,完善補償辦法。深化軍地合作,實現運輸資源優勢互補。
6.7通信保障
市大數據局、市無管局、市文旅局、衢州廣電集團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建立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突發事件發生后,通信主管部門協調各電信、移動、聯通、鐵塔等公司,及時修復加固通信基礎設施,做好現場公用通信網絡保障工作。
6.8公共設施保障
(1)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2)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護場所,明確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部門(單位),在應急避護場所設置統一、規范的明顯標志,定時宣傳、公布,儲備必要的物資,提供必要的醫療條件。
6.9科技保障
(1)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技研究;加強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2)建立全市應急指揮平臺體系。市縣(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利用現有社會治理中心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與鄉鎮(街道)“基層治理四平臺”互聯互通的市、縣兩級應急指揮平臺和有關部門應急指揮平臺,實現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有條件的鄉鎮(街道)也要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臺,并與市、縣(市、區)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
(3)加快信息化平臺建設。按照打造全國“數字應急”先行區的標準,加快推進自然災害與企業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和應急救援平臺。利用物聯網、衛星遙感、移動互聯網等技術,大力推進“互聯網+”監管模式,全面推廣省風險防控五色圖、應急管理安全碼應用。(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見附件4)
6.10區域合作保障。
市及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聯動機制、應急資源區域共享機制。
加強與周邊地市的應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斷完善應急管理聯動機制,加強訓練基地共享與應急演練聯動,為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提供合作與聯動保障。
7 監督管理
7.1預案編制
(1)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本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規劃,按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地方各級應急預案制訂或修訂工作規劃應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鼓勵探索在印發前以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有效性。
(3)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鶎咏M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7.2預案審批與銜接
(1)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推動指導本級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綜合協調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承擔相關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2)總體應急預案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起草,按程序報請本級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3)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應部門牽頭起草,以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上一級相應部門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4)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制訂,經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印發實施,報本級政府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
(5)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要經基層組織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和所在地鄉鎮(街道)備案。央企、省屬企業和市屬企業應急預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的審批程序由制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3預案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預案演練的指導。
(2)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要主動組織演練,相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參與。
(3)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4)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實際經常開展應急演練。
7.4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4)市及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7.5宣傳與培訓
(1)應急管理、新聞宣傳、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經信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3)市及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干部教育培訓體系,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7.6責任與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績效考核。
(2)公民按照有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智造新城管委會、智慧新城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結合實際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衢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衢政發〔2006〕80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突發事件市專項應急預案構成
2.突發事件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牽頭部門
3.應對突發事件市級有關單位職責
4.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
5.突發事件應急聯動主要部門及聯系電話
衢政發〔2021〕12號(關于印發衢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doc